只要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就有支付扶養費的義務。
不論是婚姻關係存續中或已經離婚,
不論是同居中或分居中,
不論有錢沒錢,
不論有工作沒工作,
身為爸爸媽媽,
就要共同支付扶養費。
扶養費如何計算?
扶養費計算的兩個重點:
一是每個小孩每月需支付多少錢?
二是父母要如何分擔該費用?
一般的情況
法院的標準是採用行政院主計處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
以 109 年的標準來說:
- 臺北市是 30,713 元
- 新北市是 23,061 元
- 桃園市是 22,537 元
- 臺中市是 24,187 元
- 臺南市是 21,019 元
- 高雄市是 23,159 元
假設一個台北市小孩的每月扶養費約是 30,713 元
爸爸媽媽各付一半,一人須支付 15,356 元,
付到小孩子成年為止。
那如果不是一般的情況,要怎麼變更計算方式?
首先,要用行政院主計處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計算扶養費的標準
那夫妻兩人的收入也要與全國平均每人月收入相當。
如果收入高於平均甚多,則可以酌增扶養費計算依據可視實際的花費
例如私立小學的學費、保費等…
反之,如果收入顯低於平均,
則可依比例減少扶養費總額。
常見的情況是:
當事人表示自己每月的薪水只有 3 萬元
如果有兩個小孩
根本無力負擔每個小孩 15,356 元
這時候法院會予以酌減
第二,如果夫妻兩人間之財產跟收入具有顯著差異
則可依比例分擔扶養費,不需平均分擔。
例如可由收入較少的一方負擔三分之一,收入較多的負擔三分之二
如果夫妻財產差距過大,又由財產較少的一方擔任小孩的主要照顧者時,
甚至有可能要求資力較高的一方負擔全部的扶養費金額。
最後,目前的成年年齡為 20 歲,
但 2023 年 1 月 1 日後,成年年齡降為 18 歲,
所以 2023 年 1 月 1 日後,父母可以少支付兩年期間之扶養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