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覺得家事案件的法律含量比較低,
不像是民事案件中的法律定性問題或是刑事案件中的構成要件問題,
有很多法律爭點可以討論。
沒錯,家事案件確實跳脫出一般的民刑事訴訟案件,
所以如果還是用民刑事訴訟的概念或策略來進行家事案件,
那訴訟的過程會很痛苦。
不管面對法官或是調解委員,常常會有力不從心的感覺。
這樣的情況下,就會無法有效掌握案件走向,
也無法正確預測案件發展,那最後的結果通常也不會太好。
我就常常遇到用刑事辯護角度在打家事案件的對造,
他們經常會攻擊對方,把對方批評的一文不值。
甚至做人身攻擊,這樣子的做法,在家事案件中是非常不恰當的。
例如在某個離婚訴訟中,
對造曾在書狀上攻擊我方當事人為「生不出小孩的女人就是斷子絕孫的個體,還想博得法院的同情」
其實當時的案件很膠著,
但看到對方這樣的指控,
我就知道這個案件贏了。
事實上我知道對造為了求子花費多少精神與金錢,
但對造的一切努力就被這句話毀了,
要想想看法官看到這句話會有什麼想法,
是覺得女生生不出小孩就該判決離婚,
還是覺得這個男生過於殘忍,
顯而易見的是後者,
對於這樣的指控,我用幾行文字描述了我方當事人這幾年來為了求子所做的努力以及身體上所受到的傷害
同時闡述了我國婚姻制度所彰顯的價值。
最終判決就是一字一句的採用我的論述內容,
作為判決不離婚的理由。
因為家事案件的重點在於處理感情問題,
並不是簡單代入法律適用就能解決。
必須針對每個不同的個案,去做不同的策略,
必須了解對造了解法官,找出勝訴的關鍵點。
這是處理家事案件的心法。

